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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统计部门应提供“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据。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第二款中规定的“三倍征收”均指“对当事人双方三倍分别征收。”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实际年收入”是指当事人的实际年纯收入或者年工资总额,如当事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以其年工资总额为基数计征;如当事人属从事经营活动人员的,可根据其纳税额、营业额等指标为依据推算计征。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包括几种情况:
(一) 双方条例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二) 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骗取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婚生育”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生育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生育。
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这里的“委托”是行政委托,是指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法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行政职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行使,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上述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建立,必须采取书面委托形式。重大、复杂、影响较大的征收决定一般不应委托。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第一个子女,而提前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参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的标准,征收当事人双方社会抚养费。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比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征收当事人双方社会抚养费。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申请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比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关于生育间隔期提前一年的规定,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是指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各在一个单位的,按《条例》规定数据分别罚款;夫妻在同一个单位的,按《条例》规定数额的双倍罚款。这里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是指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这里的“单位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具体单位。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计划生育协助义务“包括:开展群众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普及生殖生理、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教育;根据实际条件,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咨询、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制定本单位或本行业的具体规定,应有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机构提供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的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落实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人民政府及计划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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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08-07-03 17:06:54 编辑:yourui | | |